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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三抢!河源这里征收,又有一批人要暴富了!

时间:03-08 来源:最新资讯 访问次数:69

严禁三抢!河源这里征收,又有一批人要暴富了!

征收土地预公告河府自然资审(7)〔2024〕8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需征收临江镇前进村井水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征收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土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江东新区临江镇前进村井水经济合作社(详见河源江东新区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红线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39259平方米(合58.8885亩,以2000国家大地坐标计算)  四、公告期限:2024年3月5日至2024年3月19日。  五、工作安排: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河源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共同确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六、其他事项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并由当事人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同时负责相关费用。  专此公告。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5日征收土地预公告河府自然资审(7)〔2024〕9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需征收古竹镇四维村雷公桥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征收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土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市政公用公共事业需要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江东新区古竹镇四维村雷公桥经济合作社(详见河源江东新区2024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红线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4078平方米(合6.117亩,以2000国家大地坐标计算)  四、公告期限:2024年3月5日至2024年3月19日。  五、工作安排: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河源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共同确认。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六、其他事项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并由当事人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同时负责相关费用。  专此公告。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5日征收土地预公告河府自然资审(7)〔2024〕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需征收临江镇禾坑村瓦岭经济合作社、临江镇禾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江东新区临江镇禾坑村瓦岭经济合作社、临江镇禾坑经济联合社(详见河源江东新区2024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红线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200000平方米(合300亩,以2000国家大地坐标计算)  四、公告期限:2024年3月5日至2024年3月19日。  五、工作安排: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河源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共同确认。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六、其他事项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并由当事人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同时负责相关费用。  专此公告。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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